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(110年10月19日修正版) 2021-10-28 教官 一、卫生福利部业于本(110)年10月19日以卫授疾字第1100200944号公告修正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」,请查照并配合办理。 二、本次修正系配合指挥中心陆续放宽外出佩戴口罩措施,爰 调整暂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则,另并补充「有相关症状」 仍应佩戴口罩之规定,以兼顾风险管控。 大专校院110_学年度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_110年10月19日修正_.pdf Tweet 打印本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