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函转卫生福利部,卫授疾字第111020025号公告修正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」公告。

一、依卫生福利部本年111日卫授疾字第1110200025A号函副本(附件)办理。
二、旨揭公告,本次修正重点如下:
 ()室内外从事运动、唱歌、室内外拍摄个人或团体照、单人或多人进行直播、录影、主持、报导、致词、演讲、讲课等谈话性质工作或活动之正式拍摄或进行时,恢复为须佩戴口罩,另于指挥中心或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或活动(例如:艺文表演/剧组/电视主播等演出人员正式拍摄演出时、运动竞赛之参赛选手及裁判于比赛期间等),如符合指挥中心或主管机关之相关防疫措施,得暂时脱下口罩。
 ()卖场、超市、市场应加强人流管制,维持室内空间至少1.5/(2.25平方米/),室外空间至少1/(1平方米/)之规定;不提供试吃。
 ()宴席不得离桌进行敬酒/茶等社交互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