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转知于维持二级警戒期间社区式长照机构(不含团体家屋)及身心障碍者日间照顾服务逐步恢复营运并加强防疫管制措施,防疫照顾假申请对象与期间说明案

  • 2021-09-10
  • 教官

一、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110年9月6 日宣布事项、110年7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403号函及 本部110年7月23日卫授家字第110107103号函办理。
二、配合疫情逐渐趋缓,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于110年7月14 日函请各直辖市、县市政府依「卫生福利机构(社区型)因 应COVID-19防疫管理指引」于疫情警戒等级第三级(含)以 下期间,辅导所辖社区型服务机构(单位)逐步恢复营运; 另,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自110年9月7日至110年9月20日 继续维持第二级警戒,合先叙明。
三、于前述期间(110年9月7日至110年9月20日),家属如有亲 自照顾原接受服务之身心障碍者及失能者之需求,得申请防疫照顾假,说明如下:
(一)前述期间,家属如有亲自照顾原接受社区式长照机构(不 含团体家屋)、身心障碍者日间照顾服务(含社区式及机 构式日间照顾、社区日间作业设施、家庭托顾)之失能者 及身心障碍者之需求,受僱之家属其中1人得申请「防疫 照顾假」雇主应予准假,且不得视为旷工、强迫劳工以 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,以不得扣发全勤奖金、解僱或予 不利之处分。
(二)前述家属为二亲等血亲、姻亲或民法第1123条所定之家 长、家属。
四、本案联络人:
(一)社区式长照机构(不含团体家屋):吴小姐,02- 85906264。
(二)身心障碍者日间照顾服务:庄小姐,02-26531903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