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

  • 2021-11-19
  • 教官
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本年11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1023A號函副本(附件)辦理。
二、本次修正係因應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 開放後,已無應關閉、禁止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及相應之 休閒娛樂行為,爰刪修防疫措施伍相關文字。並於同項下 規範未經地方政府核准開放者,禁止任何人在內從事相關 業務、消費或其他聚會行為,俾確保傳播風險較高之休閒 娛樂場所,於完備防疫措施下始得復業,周延風險管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