敎育部函轉衛福部110年11月2日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

  • 2021-11-08
  • 教官

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本年11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A號函副本(附件)辦理。
二、旨揭公告內容,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  (一)增加可免佩戴口罩之場所、場合及活動:室內從事運 動、唱歌時;於溫/冷泉、烤箱、水療設施、三溫暖、蒸 氣室、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;及談話性質工 作或活動時。
  (二)刪除集會活動人數上限、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/ 總量管制、藝文展演等相關活動/場域之室外人數降載規 定。
  (三)符合防疫管理且無陪侍服務者之休閒娛樂場所,得有條件開放。
  (四)配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修正,刪除旅行業防疫限制(組 團人數上限、禁止飲食)。
  (五)配合有條件開放繞境、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,爰 「刪除停止繞境、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」防疫限 制。上開有條件開放之宗教活動,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 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之防疫措施、公告及指引等 相關規定。